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425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廖一萍 債務人泓昇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曹常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叁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除應付利息外,其遲延繳納未滿一個月者應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元,遲延逾一個月未滿二個月者應再付違約金新台幣貳佰元,遲延逾二個月未滿三個月者應再付違約金新台幣参佰元,違約金分段累計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