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0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0702號
上 訴 人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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