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戶籍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8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寅○○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459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寅○○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沒收之。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寅○○於民國98年2月間(2月19日前)某日,在UT聊天室之「中部人聊天室」網站,經綽號「 阿華 」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告以如提供自己照片而偽造他人身分證件,冒名持向金融機構及電信業者申請金融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後,提供予詐騙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每一帳戶或門號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對價。乃基於詐欺取財之幫助犯意,並與「阿華」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健保卡之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寅○○提供其正面半身照片之電磁紀錄,藏置在臺中市○○區○○路○○號住處樓下之花圃內,由「阿華」取回並將之貼於所偽造如附表所示辛○○、丙○○、癸○○、 蘇亞倫蔡彣佳 (原名卯○○)、乙○○、子○○、 鄭佩 宜、己○○、丑○○、 李宛真 、壬○○、庚○○、申○○、亥○○、甲○○等人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特種文書,並偽刻其等之印章。再交由寅○○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冒用上開辛○○等人之名義,填具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開戶申請書、印鑑卡、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電信服務申請書、客戶資料卡等文書,並蓋用偽刻之印章或併偽簽署押,再將所偽造之申請書等私文書,連同上開偽造之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特種文書,一併繳交予如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或電信業者而行使,而冒名申請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足生損害於辛○○等遭冒名之人,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金融機構對於帳戶申請人、電信公司對於門號申請人管理之正確性。寅○○於取得上開冒名申請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或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即連同上開偽造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印章等物,交予「阿華」等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而「阿華」等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寅○○所提供冒名申請之帳戶及門號SIM卡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所有之各別詐欺取財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98年3月3日上午10時許,冒充桃園分局「蘇志德」隊長,以電話聯絡巳○○,向其謊稱:其涉及刑案,要求配合調查並先將款項匯往指定帳戶控管,若查明無涉案,會將款項匯還云云,致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同年3月9日、10日各匯款200萬元至附表編號3所示丙○○名義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二)於98年3月13日上午11時許,冒充蔣姓書記官,以電話聯絡戌○○,向其謊稱:其帳戶遭詐騙集團盜用,要求配合調查並先將款項匯往指定帳戶控管,若查明無涉案,會將款項匯還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匯款49萬5,000元至附表編號24所示申○○名義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三)於98年3月11日上午11時許,冒充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人員,以電路聯絡 廖年豐 ,向其謊稱:其資料遭詐騙集團冒用,要求配合調查並先將款項匯往指定帳戶控管云云,致廖年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匯款114萬元至附表編號11所示乙○○名義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四)於98年3月2日中午12時許,自稱鍾先生,以電話聯絡未○○,向其謊稱:其在慈善抽獎活動抽中76萬元,惟當時不在現場,無法領獎款項,要求先行交付稅金才可領取款項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匯款5萬7,000元至附表編號10所示蔡彣佳名義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五)於98年2月26日某時許,以電話聯絡酉○○,向其謊稱:其在慈善抽獎活動抽中76萬元,要求先行交付稅金才可領取款項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3月3日匯款35萬8,600元至附表編號10所示蔡彣佳名義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六)於98年3月13日上午9時許,冒充楊姓檢察官,以電話聯絡午○○,向其謊稱:其帳戶遭詐欺集團利用為洗錢帳戶,要求先將款項匯往指定帳戶,調查後會將款項加計利息匯還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匯款150萬元至附表編號8所示蘇亞倫名義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七)於98年3月19日上午9時許,冒以檢察官名義,以電話聯絡天○○,向其謊稱:其涉及擄車勒贖案件,要求把款項匯至指定帳戶,否則將其名下帳戶凍結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以無摺存款17萬2,000元至附表編號1所示辛○○名義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八)於98年3月6日上午10時許,自稱張姓警員,以電話聯絡戊○○,向其謊稱:要求戊○○將款項匯往指定帳戶,否則會遭檢察官收押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匯款28萬元至附表編號16所示己○○名義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九)於98年3月2日上午11時許,冒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名義,以電話聯絡辰○○,向其謊稱:其國民身分證遭冒用開立帳戶,其帳戶須遭監管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98年3月5日匯款40萬元至附表編號16所示己○○名義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十)於98年3月5日,先後冒充花蓮縣警察局刑警大隊警員及「 吳家瑩 」書記官,以電話聯絡丁○○,向其謊稱:其因販賣銀行帳戶,涉嫌詐欺,要求把其所有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保管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存款14萬3,000元至如附表編號13所示子○○名義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嗣於98年3月11日中午12時46分許,寅○○復持偽造之甲○○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偽刻之印章,在 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設高雄市○○區○○路○○○號)申請如附表編號27所示帳戶時,行員 謝依玲 發覺證件屬偽造,經警據報到場,扣得偽造之甲○○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偽刻之印章1顆,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寅○○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被告寅○○於本院審理中,對於前揭事實,全部坦認不諱(本院卷第15-16、33頁),且經證人即國泰世華銀行行員謝依玲(偵一卷第17-18頁);受詐欺之被害人巳○○、戌○○、廖年豐、未○○、酉○○、午○○、天○○、戊○○、辰○○、丁○○(偵三卷第69-70、72-73、74、76、79-
81、82-84、85-86頁;偵一卷第19-20、21-22頁;偵三卷第322-323頁);遭偽造證件冒名申請帳戶及門號部分之被害人辛○○、丙○○、癸○○、蔡彣佳(即卯○○)、乙○○、子○○、己○○、丑○○、李宛真、壬○○、庚○○、申○○、亥○○、甲○○等人於警詢中(偵三卷第32-34、35-37、29-31、38-40、48-50、51-53、54-56、57-59、60-62、42-44、45-47、63-65、66-68頁;偵一卷第14-15頁),分別證述明確。並有彰化銀行98年3月13日存款憑條、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凍結執行命令」、「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偵三卷第90、92-94頁)、元大銀行
98年3月11日存入憑條(偵三卷第99頁)、板信商業銀行98年3月2日匯款申請書(偵三卷第104頁)、彰化銀行98年
3月3日匯款回條聯、彰化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三卷第111、116頁)、合作金庫
98年3月13日匯款申請書(偵三卷第122頁)、臺灣中小企銀98年3月19日存款憑條(偵三卷第126頁)、第一銀行98年3月6日匯款申請書回條(偵一卷第68頁)、京城銀行98年3月5日存摺類存款存入憑條(偵一卷第67頁)、彰化銀行98年3月5日存款憑條(偵三卷第324頁);臺灣中小企銀北屯分行98年3月23日北屯字第99號函及辛○○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印鑑卡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往來明細;聯邦商業銀行北屯分行98年3月23日(98)聯北屯字第0026號函及辛○○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印鑑卡、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往來明細;聯邦商業銀行北屯分行98年4月14日(
98)聯北屯字第40號函及客戶基本資料表、存款印鑑卡、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偵二卷第101-103頁、偵三卷第173-176頁、偵二卷第144-147頁)、華南銀行大林蒲分行98年3月24日(98)華銀大林蒲字第09800029號函及開戶基本資料、印鑑卡、國民身分證及往來明細(偵二卷第116-122頁、偵三卷第195-197頁)、陽信銀行小港分行98年
3月23日陽信小港字第98006號函存摺存款印鑑(暨開戶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往來明細、陽信銀行小港分行之存款相關業務申請暨約定書、綜合存款申請暨變更約定書、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申請開戶暨約定書、陽信銀行存戶同意交互運用個人資料約定書、存摺存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偵二卷第173、201-208頁、偵三卷第198-200頁)、臺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98年3月20日中西屯字第09802100064號函及癸○○帳戶之開戶申請文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往來明細、彰化銀行西屯分行98年4月24日彰西屯字第098001049號函及開戶申請書、印鑑卡國民身分證(偵三卷第169-172、325-328、300-30
2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江分行98年4月7日98國世華江字第0021號函及印鑑卡、國民身分證及往來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江分行98年4月17日98國世華江字第23號函及開戶申請書、印鑑卡、國民身分證、彰化銀行 江翠 分行98年
3月26日彰江翠字第711號函及個人顧客資料卡、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及往來明細(偵二卷第197-200、213-216頁、偵三卷第186-189、190-194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三重分行98年4月1日98南重字第153980024號函及客戶基本資料表、印鑑卡、存款往來申請書暨約定書、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三重分行98年
4月1日98南重字第153980024號函及客戶基本資料表、印鑑卡、存款往來申請書暨約定書、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偵二卷第76-81、165-168頁、偵三卷第201-205、206-20
9、162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98年3月25日元士林字第0980000409號函及印鑑卡、國民身分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98年4月15日元士林字第0980000514號函及存款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國民身分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士林分行98年3月23日(98)國世士字第120號函及印鑑卡、存款開戶申請書、存戶新開戶查檢表、國民身分證、往來明細(偵二卷第138-143、152-160頁、偵三卷第228-233、225-227、16
3頁)、彰化銀行南新莊分行98年3月20日彰南莊字第0980
710號函及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往來明細、臺中商業銀行新莊分行98年3月24日中新莊字第09812600035號函及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偵二卷第82-84、85-87頁、偵三卷第234-237、238-240、164頁)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98年3月23日(98)京城善分字第089號函及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客戶提存紀錄單。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98年4月15日(98)京城善分字第132號函及存款戶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印鑑卡、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偵二卷第148-151頁、偵三卷第249-25
0頁)、京城商業銀行興業分行98年4月14日(98)京城業分字第162號函及國民身分證、健保卡、開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提紀錄單(偵二卷第112-115頁、偵三卷第251-25
3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雙和分行98年3月30日(98)國世雙和字第12號函及印鑑卡、開戶基本資料表、國民身分證、往來明細、第一商業銀行98年3月23日(98一中和字第42號函及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印鑑卡、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往來明細(偵二卷第73-75、105-111頁、偵三卷第259-264、254-258、161頁)、華南商業銀行淡水分行98年3月24日(98)華淡存字第09800150號函及客戶基本資料表、國民身分證、往來明細。華南商業銀行淡水分行98年4月14日(98)華淡存字第09800190號函及開戶總約定書條款確認聯、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印鑑卡、國民身分證(偵二卷第133-137頁、偵三卷第265-268、156頁)、臺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8年3月23日中高雄字第09810300
086號函及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往來明細、彰化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8年3月20日彰雄字第0000000-0號函及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國民身分證及往來明細(偵二卷第174-176頁、偵三卷第213-216、209-212、303-305、158頁)、京城商業銀行大同分行98年4月10日
(98)京城大分字第106號函及往來明細。京城商業銀行大同分行98年4月14日(98)京城大分字第109號函及存款戶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印鑑卡、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行98年3月24日華都存字第0980125號函及印鑑卡、申請人基本資料、國民身分證及往來明細(偵二卷第88-93、129-132頁、偵三卷第220-224、217-219、16
5頁)、彰化商業銀行大肚分行98年3月20日彰肚字第0980
029號函及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往來明細(偵二卷第97-100頁、偵三卷第269-272、168頁)、華南商業銀行大眾分行98年3月25日(98)華大眾字第098059號函及客戶基本資料表、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印鑑卡、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往來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城分行98年3月26日國世竹城字第0980000038號函及開戶申請書、印鑑卡、國民身分證、往來明細(偵二卷第124-128、169-172頁、偵三卷第273-278、279-283、157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之存款開戶申請書、印鑑卡、國民身分證(偵一卷第38-57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監視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一卷第74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簡函及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15日法大字第098045911號函及基本資料查詢表、預付卡申請書3紙、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8年5月1日遠傳(企營)字第09810407067號函及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偵二卷第31-37、38-45、160-164、216-217、307-321頁)、國泰世華銀行開戶資料及印鑑卡3張及辛○○等人之個人年籍資料16張在卷可稽(偵一卷第34-40頁),及偽造之甲○○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偽刻印章1顆扣案為憑(偵一卷第24-29頁)。被告之自白既有上開卷證可佐,足認應予事實相符,自堪採為論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寅○○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健保卡);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印章(印文)之行為,均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偽造國民身分證(戶籍法第75條第1項)、特種文書(健保卡)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俱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戶籍法第75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均不另論罪。被告與綽號「阿華」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間,就上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三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公訴意旨認應從一重論以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尚有未恰。被告所交付予「阿華」之帳戶及門號雖共38件之多,惟經詐騙集團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則有10件,依幫助犯之從屬性,應論以10件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38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10次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均犯意各別,俱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為圖不法利益,竟以偽造之他人證件冒用名義申請帳戶及門號,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犯罪,足生損害於被害人辛○○等人,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金融機構對於帳戶申請人、電信公司對於門號申請人管理之正確性,並造成被害人巳○○等人受騙而受有重大財產損害,增加查緝詐欺集團成員之困難,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本應予以重懲;惟念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5頁),素行非劣,甫成年未久,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偵一卷第8頁受詢問人基本資料表),思慮不周,因受網友引誘以致犯罪,於查獲後始終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動機、行為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情節及生活狀況,均諭知以1千元折算
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如附表所示之申請書、印鑑卡等文書經被告交予各該金融機構或電信公司,即非其所有,不另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扣案如附表編號27所示偽造之「甲○○」印章,及其他偽造之印章(均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分別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7所示偽造之「甲○○」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及其他未扣案之偽造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均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皆屬被告或共犯「阿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戶籍法並無沒收之特別規定,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五、末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74條業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9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2款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修正後同款規定則將指定義務勞務對象範圍擴大為「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而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經此偵查、羈押(詳本院98年度聲羈字第208號、98年度偵聲第222號卷)、審判及科刑判決後,當能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且其甫成年未久,因獨居在外致受網友引誘而犯罪,現已遷居花蓮而與父母同住,復於花蓮縣私立國光高級商工附設進修學校註冊就讀,有戶籍謄本及就學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86-88頁)。本院認其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4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
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行為時間│偽造文件名稱│文件欄位│偽造之署押、│行使之偽造│應沒收之物││號├───────┤││印文及印章│證件││││行為地點││││││├─┼───────┼──────────┼───────┼──────┼──────┼──────┤│1│98年2月19日│開戶印鑑卡(帳號│「印鑑樣式」、│「辛○○」之│偽造之「 林姿 │如偽造署押、││├───────┤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等簽章│簽名1枚、│伶」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中市○○○路││欄位│印文2枚、│證及健保卡│,及行使之偽│││53號臺灣中小企│││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業銀行北屯分行│││││。│├─┼───────┼──────────┼───────┼──────┼──────┼──────┤│2│98年2月19日│申請書、存款印鑑卡(│申請書之「立約│「辛○○」之│偽造之「林姿│如偽造署押、││├───────┤帳號000000000000號│人」、「立約書│簽名4枚、│伶」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中市北屯區文│)│人簽章」;存款│印文6枚、│證及健保卡│,及行使之偽│││心路4段701號││印鑑卡之「印鑑│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聯邦商業銀行北││樣式」、「存戶│││。│││屯分行││簽章」簽章欄位││││├─┼───────┼──────────┼───────┼──────┼──────┼──────┤│3│98年2月20日│印鑑卡(帳號00000000│「印鑑樣式」、│「丙○○」之│偽造之「 呂姿 │如偽造署押、││├───────┤9576號)│「戶名」等簽章│簽名1枚、│吟」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高雄市小港區鳳││欄位│印文3枚、│證│,及行使之偽│││林路37號華南商│││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業銀行商業銀行│││││。│││北屯分行││││││├─┼───────┼──────────┼───────┼──────┼──────┼──────┤│4│98年2月20日│存款相關業務申請暨約│存款相關業務申│「丙○○」之│偽造之「呂姿│如偽造署押、││├───────┤定書、綜合存款申請暨│請暨約定書之「│簽名7枚、│吟」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高雄市小港區康│變更約定書、新臺幣活│申請人」;綜合│印文9枚、│證、健保卡│,及行使之偽│││莊路178之1號│期性存款帳戶申請開戶│存款申請書暨變│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陽信商業銀行小│暨約定書、陽信銀行存│更約定申請書之│││。│││港分行│戶同意交互運用個人資│「申請人」;新│││││││料約定書、存摺存款印│臺幣活期存款帳│││││││鑑卡(暨開戶申請書)│戶申請開戶暨約│││││││(帳號000000000000│定書之「申請人│││││││號)│」;陽信銀行存││││││││戶同意交互運用││││││││個人資料約定書││││││││之「立書人」;││││││││存摺存款印鑑卡││││││││之「留存印鑑樣││││││││式」、「戶名」││││││││等簽章欄位││││├─┼───────┼──────────┼───────┼──────┼──────┼──────┤│5│98年2月23日│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領用人」;「│「癸○○」之│偽造之「 陳慧 │如偽造署押、││├───────┤書(帳號000000000000│申請人兼立約人│簽名2枚、│如」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中市○○路2│號)│」等簽章欄位│印文2枚、│證及健保卡│,及行使之偽│││段436號臺中商│││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業銀行西屯分行│││││。│││││││││├─┼───────┼──────────┼───────┼──────┼──────┼──────┤│6│98年2月23日│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印│「印鑑式樣」、│「癸○○」之│偽造之「陳慧│如偽造署押、││├───────┤鑑卡(帳號0000000000│「立約人」│簽名3枚、│如」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中市西屯區中│5200號)││印文4枚、│證│,及行使之偽│││港路3段121號│││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彰化商業銀行西│││││。│││屯分行││││││├─┼───────┼──────────┼───────┼──────┼──────┼──────┤│7│98年2月25日│開戶申請書、印鑑卡(│「申請人簽名蓋│「蘇亞倫」之│偽造之「蘇亞│如偽造署押、││├───────┤帳號000000000000號)│章」、「印鑑樣│簽名2枚、│倫」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北縣板橋市民││式」、「開戶人│印文3枚、│證│,及行使之偽│││生路3段6號1││(負責人)簽名│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樓國泰世華商業││」等簽章欄位│││。│││銀行華江分行││││││├─┼───────┼──────────┼───────┼──────┼──────┼──────┤│8│98年2月25日│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個│個人戶顧客資料│「蘇亞倫」之│偽造之「蘇亞│如偽造署押、││├───────┤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卡之「印鑑樣式│簽名3枚、│倫」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北縣板橋市文│帳號00000000000000號│」、「立約人」│印文3枚、│證│,及行使之偽│││化路2段9號彰│)│等簽章欄位;個│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化商業銀行江翠││人戶業務往來申│││。│││分行││請書之「立約人││││││││」之簽章欄位││││├─┼───────┼──────────┼───────┼──────┼──────┼──────┤│9│98年2月25日│存款往來申請書暨約定│印鑑卡之「印鑑│「卯○○」之│偽造之「 蔡淑 │如偽造署押、││├───────┤書、印鑑卡(帳號1536│樣式」、「客戶│簽名2枚及印│宜」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北縣三重市自│0000000號)│簽章」等簽章欄│文4枚、印章1│證、健保卡│,及行使之偽│││強路1段232號││位;存款往來申│顆││造證件欄所載│││臺灣中小企業銀││請書暨約定書之│││。│││行南三重分行││「申請人兼立約││││││││人」之簽章欄位││││├─┼───────┼──────────┼───────┼──────┼──────┼──────┤│10│98年2月25日│存款開戶申請書、印鑑│存款開戶申請書│「卯○○」之│偽造之「蔡淑│如偽造署押、││├───────┤卡(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戶親簽」│簽名3枚、│宜」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北縣三重市重│號)│、「申請人簽名│印文3枚、│證│,及行使之偽│││新路2段9號國││蓋章」;印鑑卡│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印鑑樣式」│││。│││正義分行││、「開戶人(負││││││││責人)簽名」等││││││││簽章欄位││││├─┼───────┼──────────┼───────┼──────┼──────┼──────┤│11│98年3月2日│存款開戶暨相關服務申│存款開戶暨相關│「乙○○」之│偽造之「 吳思 │如偽造署押、││├───────┤請書(含印鑑卡)、客│服務申請書之「│簽名3枚、│萱」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北市士林區中│戶基本資料表(帳號20│印鑑樣式」、「│印文4枚、│證│,及行使之偽│││正路316號元大│000000000000號)│申請人立約處」│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商業銀行士林分││、「存戶領取簽│││。│││行││章」;客戶基本││││││││資料表之「客戶││││││││立約處」等簽章││││││││欄位││││├─┼───────┼──────────┼───────┼──────┼──────┼──────┤│12│98年3月2日│印鑑卡、存款開戶申請│「印鑑樣式」、│「乙○○」之│偽造之「吳思│如偽造署押、││├───────┤書(帳號000000000000│「開戶人簽名」│簽名2枚、│萱」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北市士林區中│號)│、「申請人簽名│印文4枚、│證│,及行使之偽│││正路199號國泰││蓋章」等簽章欄│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世華商業銀行士││位│││。│││林分行││││││├─┼───────┼──────────┼───────┼──────┼──────┼──────┤│13│98年3月2日│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帳│「印鑑樣式」、│「子○○」之│偽造之「曾美│如偽造署押、││├───────┤號00000000000000號)│「立約人」等簽│簽名1枚、│綺」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北縣新莊市中││章欄位│印文3枚、│證、健保卡│,及行使之偽│││正路657之1號│││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彰化銀行南新莊│││││。│││分行││││││├─┼───────┼──────────┼───────┼──────┼──────┼──────┤│14│98年3月2日│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領用人」、「│「子○○」之│偽造之「曾美│如偽造署押、││├───────┤書(申請帳戶未經核准│申請人兼立約人│簽名2枚、│綺」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北縣新莊市中│)│」等簽章欄位│印文3枚、│證、健保卡│,及行使之偽│││正路651號臺中│││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商業銀行新莊分│││││。│││行││││││├─┼───────┼──────────┼───────┼──────┼──────┼──────┤│15│98年3月4日│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簽章式樣」、│「 鄭佩宜 」之│偽造之「鄭佩│如偽造署押、││├───────┤印鑑卡(帳號00000000│「客戶簽章」、│簽名2枚、│宜」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南縣善化鎮中│2992號)│「立約定書人」│印文3枚、│證、健保卡│,及行使之偽│││山路452號京城│││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商業銀行善化分│││││。│││行││││││├─┼───────┼──────────┼───────┼──────┼──────┼──────┤│16│98年3月4日│開戶申請書(帳號0442│「申請人簽章」│「己○○」之│偽造「己○○│如偽造署押、││├───────┤00000000號)│欄位│簽名1枚、│」國民身分證│印文及印章欄│││嘉義市○○路│││印文1枚、│、健保卡│,及行使之偽│││784號京城商業│││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銀行興業分行│││││。│├─┼───────┼──────────┼───────┼──────┼──────┼──────┤│17│98年3月6日│印鑑卡(帳號00000000│「開戶人簽名」│「丑○○」之│偽造「丑○○│如偽造署押、││├───────┤7621號)│之簽章欄位│簽名1枚、│」國民身分證│印文及印章欄│││臺北縣中和市中│││印章1顆。││,及行使之偽│││和路102號國泰│││││造證件欄所載│││世華商業銀行雙│││││。│││和分行││││││├─┼───────┼──────────┼───────┼──────┼──────┼──────┤│18│98年3月6日│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各類存款開戶暨│「丑○○」之│偽造「丑○○│如偽造署押、││├───────┤務項目申請書、印鑑卡│往來業務項目申│簽名2枚、│」國民身分證│印文及印章欄│││臺北縣中和市中│(帳號00000000000號│請書之「客戶簽│印文5枚、│、健保卡│,及行使之偽│││山路二段152號│)│章處」、「申請│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第一商業銀行中││人」及印鑑卡之│││。│││和分行││「印鑑樣式」、││││││││「客戶簽章」等││││││││簽章欄位││││├─┼───────┼──────────┼───────┼──────┼──────┼──────┤│19│98年3月6日│開戶總約定書條款確認│「簽章處」、「│「李宛真」之│偽造「李宛真│如偽造署押、││├───────┤聯、存款往來項目申請│立約定書人」、│簽名4枚、│」國民身分證│印文及印章欄│││臺北縣淡水鎮中│書、印鑑卡(帳號1672│「申請人」、「│印文5枚、││,及行使之偽│││正路28號華南商│00000000號)│印鑑樣式」、「│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業銀行淡水分行││戶名簽章」等簽│││。│││││章欄位││││├─┼───────┼──────────┼───────┼──────┼──────┼──────┤│20│98年3月9日│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領用人」、「│「壬○○」之│偽造之「 陳永 │如偽造署押、││├───────┤書(帳號000000000000│申請人兼立約人│簽名2枚、│琇」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高雄市苓雅區民│號)│」等簽章欄位│印文3枚、│證、健保卡│,及行使之偽│││權一路11號1樓│││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臺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21│98年3月9日│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帳│「印鑑樣式」、│「壬○○」之│偽造之「陳永│如偽造署押、││├───────┤號00000000000000號帳│「立約人」欄位│簽名1枚、│證│印文及印章欄│││高雄市苓雅區民│戶)││印文1枚、││,及行使之偽│││化商業銀行高雄│││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分行│││││。│├─┼───────┼──────────┼───────┼──────┼──────┼──────┤│22│98年3月9日│存款戶開戶申請暨約定│「簽章樣式」、│「庚○○」之│偽造之「 李嘉 │如偽造署押、││├───────┤書、印鑑卡(帳號023│「客戶簽章」、│簽名2枚、│慧」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南市○○路二│000000000號)│「立約定書人」│印文3枚、│證、健保卡│,及行使之偽│││段615號1樓京││欄位│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城商業銀行大同│││││。│││分行││││││├─┼───────┼──────────┼───────┼──────┼──────┼──────┤│23│98年3月9日│印鑑卡(帳號00000000│「印鑑樣式」、│「庚○○」之│偽造之「李嘉│如偽造署押、││├───────┤0007號)│「簽章」等簽章│簽名1枚、│慧」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南市○○路1││欄位│印文2枚、│證│,及行使之偽│││段203號華南商│││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業銀行南都分行│││││。│├─┼───────┼──────────┼───────┼──────┼──────┼──────┤│24│98年3月10日│個人戶顧客資料表(帳│「印鑑樣式」、│「申○○」之│偽造之「何筑│如偽造署押、││├───────┤號00000000000000號)│「立約人」等簽│簽名1枚、│筠」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中縣大肚鄉沙││章欄位│印文2枚、│證、健保卡│,及行使之偽│││田路2段780號│││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彰化商業銀行大│││││。│││肚分行││││││├─┼───────┼──────────┼───────┼──────┼──────┼──────┤│25│98年3月10日│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申請人」、「│「亥○○」之│偽造之「 蔡欣 │如偽造署押、││├───────┤印鑑卡(帳號00000000│印鑑樣式」、「│簽名2枚、│窈」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新竹市○○路│9386號)│簽章」等簽章欄│印文4枚、│證、健保卡│,及行使之偽│││118號華南商業││位│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銀行大眾分行│││││。│││││││││├─┼───────┼──────────┼───────┼──────┼──────┼──────┤│26│98年3月10日│存款開戶申請書、印鑑│「存戶親簽」、│「亥○○」之│偽造之「蔡欣│如偽造署押、││├───────┤卡(帳號000000000000│「申請人」、「│簽名3枚、│窈」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新竹市○○路│號)│印鑑樣式」、「│印文2枚、│證│,及行使之偽│││150號國泰世華││開戶人簽名」等│印章1顆。││造證件欄所載│││商業銀行竹城分││簽章欄位│││。│││行││││││├─┼───────┼──────────┼───────┼──────┼──────┼──────┤│27│98年3月11日│存款開戶申請書、印鑑│「申請人簽名蓋│「甲○○」之│扣案之偽造「│如偽造署押、││├───────┤卡(申請帳號時經行員│章」、「印鑑樣│簽名2枚、│甲○○」之國│印文及印章欄│││高雄市三民區博│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式」、「開戶人│印文5枚、│民身分證、健│,及行使之偽│││愛一路366號國││簽名」等簽章欄│扣案之印章│保卡│造證件欄所載│││泰世華商業銀行││位│1顆。││。│││高雄分行││││││├─┼───────┼──────────┼───────┼──────┼──────┼──────┤│28│98年2月28日│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申請人簽名」│「癸○○」之│偽造之「陳慧│如偽造署押、││├───────┤(門號0000000000號)││簽名1枚、│如」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中縣豐原市中││││證、健保卡│,及行使之偽│││正路205號遠傳│││││造證件欄所載│││豐原門市│││││。│├─┼───────┼──────────┼───────┼──────┼──────┼──────┤│29│98年3月7日│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簽章」│「癸○○」之│偽造之「陳慧│如偽造署押、││├───────┤(門號0000000000號)││簽名1枚、│如」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灣大哥大股份││││證、健保卡│,及行使之偽│││有限公司「豐原│││││造證件欄所載│││向陽特約服務中│││││。│││心」││││││├─┼───────┼──────────┼───────┼──────┼──────┼──────┤│30│98年3月7日│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簽章」│「丙○○」之│偽造之「呂姿│如偽造署押、││├───────┤(門號0000000000號)││簽名1枚、│吟」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灣大哥大股份││││證、健保卡│,及行使之偽│││有限公司042242│││││造證件欄所載│││8228特約服務中│││││。│││心││││││├─┼───────┼──────────┼───────┼──────┼──────┼──────┤│31│98年3月8日│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簽章」│「蘇亞倫」之│偽造之「蘇亞│如偽造署押、││├───────┤(門號0000000000號)││簽名1枚、│倫」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灣大哥大股份││││證、健保卡│,及行使之偽│││有限公司潭子-│││││造證件欄所載│││中山特約服務中│││││。│││心││││││├─┼───────┼──────────┼───────┼──────┼──────┼──────┤│32│98年2月28日│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申請人簽章」│「蘇亞倫」之│偽造之「蘇亞│如偽造署押、││├───────┤(門號0000000000號)││簽名1枚、│倫」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臺中縣潭子鄉中││││證、健保卡│,及行使之偽│││山路2段442號│││││造證件欄所載│││潭子中山門市│││││。│├─┼───────┼──────────┼───────┼──────┼──────┼──────┤│33│98年3月9日│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申請人簽章」│「鄭佩宜」之│偽造之「鄭佩│如偽造署押、││├───────┤(門號0000000000號)││簽名1枚、│宜」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遠傳電信臺中成││││證、健保卡│,及行使之偽│││功特約服務中心│││││造證件欄所載││││││││。│├─┼───────┼──────────┼───────┼──────┼──────┼──────┤│34│98年2月28日│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申請人簽章」│「丙○○」之│偽造之「呂姿│如偽造署押、││├───────┤(門號0000000000號)││簽名1枚、│吟」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遠傳電信豐原向││││證、健保卡│,及行使之偽│││陽特約服務中心│││││造證件欄所載││││││││。│├─┼───────┼──────────┼───────┼──────┼──────┼──────┤│35│98年2月28日│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申請人簽章」│「蘇亞倫」之│偽造之「蘇亞│如偽造署押、││├───────┤請書(門號0000000000│、「申請者簽名│簽名3枚、│倫」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遠傳電信股份有│號)│」││證、健保卡│,及行使之偽│││限公司│││││造證件欄所載││││││││。│├─┼───────┼──────────┼───────┼──────┼──────┼──────┤│36│98年3月9日│ 哈拉頭 家990+雙倍家值│「申請人簽名」│「鄭佩宜」之│偽造之「鄭佩│如偽造署押、││├───────┤190手機方案第三代行│、「申請者簽名│簽名3枚。│宜」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遠傳電信臺中成│動電話申請書│」││證│,及行使之偽│││功特約服務中心│(門號0000000000號)││││造證件欄所載││││││││。│├─┼───────┼──────────┼───────┼──────┼──────┼──────┤│37│98年2月28日│哈拉頭家990+雙倍家值│「申請人簽名」│「癸○○」之│偽造之「陳慧│如偽造署押、││├───────┤190手機方案第三代行│、「申請者簽名│簽名3枚。│如」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遠傳電信股份有│動電話申請書│」││證、健保卡│,及行使之偽│││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造證件欄所載││││││││。│├─┼───────┼──────────┼───────┼──────┼──────┼──────┤│38│98年2月28日│哈拉頭家990+雙倍家值│「申請人簽名」│「丙○○」之│偽造之丙○○│如偽造署押、││├───────┤190手機方案第三代行│、「申請者簽名│簽名3枚。│「」國民身分│印文及印章欄│││遠傳電信豐原向│動電話申請書│」││證│,及行使之偽│││陽特約服務中心│(門號0000000000號)││││造證件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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