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21號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素鳳 、 陳和杰 、 陳軍安 、 陳軍辰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民國101年度司促字第372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3,334,1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56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