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42號聲請人 高華貴 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高華貴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終於101年6月20日以101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裁定免責,而於101年7月11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已調上開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其因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上說明,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藍家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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