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937號原告 陳俞蓁 兼訴訟代理人 林麗珠 原告 郭佩絨
郭芳瑜 原告與被告宏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吳翊瑜 (原名 吳惠淑 )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裁定移送審理(100年度附民字第60號),嗣原告於101年7月23日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26,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