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59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25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8年度偵字第17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
一、乙○○自民國92年10月20日起擔任原設址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1樓之「基因花卉有限公司」(下簡稱:基因花卉公司,已於95年6月21日申請停業)之董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基因花卉公司於93年
1月至同年10月間,並無對外營業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與甲○○(金言稅務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另由檢察官偵查中)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乙○○將基因花卉公司之統一發票專用單及未經截角作廢之基因花卉公司空白統一發票置於甲○○處後,自93年1月起至同年10月止,由甲○○在不詳地點,連續以基因花卉公司名義,虛開屬乙○○業務上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9紙,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3,623,790元,交予如附表一所示之10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供該等營業人據以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81,19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乙○○自81年9月10日起擔任原設址於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之「源砌花苑有限公司」(下簡稱:源砌花苑公司,於92年8月5日、93年7月20日先後遷址至桃園縣○○鄉○路村○○路50之2號及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13樓,於95年6月21日申請停業)之董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源砌花苑公司於92年3月至93年10月間,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且知甲○○處有源砌花苑公司之統一發票專用單,竟與甲○○共同基於前述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同一概括犯意聯絡,由乙○○提供未經截角作廢之源砌花苑公司空白統一發票予甲○○後,自92年3月起至93年10月止,由甲○○在不詳地點,連續以源砌花苑公司名義,虛開屬乙○○業務上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3紙,金額總計新臺幣8,929,367元,交予如附表二所示之11家營人業充當進項憑證,供該等營業人據以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446,471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三、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有罪判決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有於前揭期間分別擔任基因花卉公司、源砌花苑公司之負責人,基因花卉公司、源砌花苑公司於前開期間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之情,且亦承認有將上開二公司未依法截角之空白統一發票交予甲○○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辯稱:基因花卉公司及源砌花苑公司開給附表一、二所列示家公司之不實發票,並非我所開立,我是委託會計師甲○○辦理公司報稅及計帳事宜,是甲○○盜用我們公司的發票,我是經國稅局通知後,才知道此事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於92年10月20日起迄該公司於95年6月21日申請停業
止,均為基因花卉公司之董事負責人,且其於81年9月10日起迄95年6月21日申請停業止,亦均為源砌花苑公司之董事負責人,各該公司均領有統一發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該二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財政部國稅局營業人停業申請書、使用統一申請書、營利事業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附卷可稽(見97年度他字第1645號偵查卷第26頁至第54頁、97年度他字第6086號卷第48頁至第60頁、第80頁至第88頁)。
㈡基因花卉公司自93年1月起至同年10月止,並無實際對外
營業之進貨、銷貨事實,竟虛偽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票共19紙提供予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供該等營業人分別持該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先後向稅務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因而幫助附表一所示之10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81,192元之事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基因花卉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已扣抵銷項稅額專案申請調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在卷可稽(見97年度他字第1645號卷)。對此,被告於國稅局人員於96年12月28日詢問時已供稱:因為基因花卉公司在研發階段尚未營業,這些發票都是甲○○所為,基因花卉公司設立時就是甲○○辦的,發票章沒有還我,我不知公司有無領發票云云(見97年度他字第1645號卷第61頁背面至第62頁)。嗣於本院準備程序,被告供稱:我和這些公司(指附表一所列營業人)沒有往來,發票我都是請甲○○的會計師事務所記帳,當時基因花卉公司沒有用到發票,那時候沒有正式在賣,是在籌備階段,沒有一般的買賣等語(見本院98年8月27日筆錄第2頁);於本院審判期日復供稱:「(基因花卉有限公司93年既然沒有開發票,發票放在誰那邊?)甲○○有給我們,我們繳回去也是空白的。(你開發票的章在甲○○那邊?)對」等語(見本院98年10月22日筆錄第5至6頁)。查:基因花卉公司於92至93年間既然無從事需開立統一發票商業行為之進、銷貨事實,則就附表一所示之基因花卉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皆係虛開不實登載,用以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之事實,至為灼然。
㈢源砌花苑公司於92年3月起至93年10月止,有虛偽填載如
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共33紙提供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供該等營業人分別持該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先後向稅務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因而使附表二所示10家營業人得以逃漏營業稅合計446,471元之事實,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取得源砌花苑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下游營業人派查表、源砌花苑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已扣抵銷項稅額專案申請調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在卷可考(見97年度他字第6086號卷)。對源砌花苑公司部分,被告於本院亦承認未與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往來(見本院98年10月22日筆錄第5、12頁)。查:源砌花苑公司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既然未與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往來,是就附表二所示之源砌花苑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皆係虛開不實登載,用以幫助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之事實,亦甚明顯。
㈣被告雖辯稱:我因委託甲○○辦理記帳、報稅事宜,遭甲
○○盜用其交付之空白統一發票,本件不實發票應係甲○○所虛開,我是經稅捐單位通知後才知道此事云云。惟按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賸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予截角作廢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抽查,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為營業稅法第32條第3項授權制定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2條所明定。被告既於81年間起即在經營源砌花苑公司,為其自承在卷,並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其已屬熟悉商業交易之營業人,對此規定自難諉為不知。且統一發票是會計憑證,在營業人稅務上有很大之功用,亦應屬一般營業人之常識,被告自應知不可將未使用未作廢之空白統一發票任意交予他人之情,惟被告於本院亦自承:交予甲○○之空白統一發票都沒有截角等語(見本院98年10月22日筆錄第11頁)。查就花卉基因公司部分,被告顯將該公司空白發票及統一發票專用章置於甲○○處,任由甲○○使用之情事,此觀被告於國稅局人員詢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自明,已見被告對甲○○虛開花卉基因公司之統一發票之事,應屬事先有預見且同意,否則焉有不向甲○○取回公司發票章,竟仍交付未截角之空白發票予甲○○之理。而對源砌花苑公司部分,被告雖否認有將該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交予甲○○,但亦承認有將空白之統一發票交予甲○○,且供稱:他們都有兩套發票章云云(見本院98年10月22日筆錄第6、7頁)。是其在知甲○○處有源砌花苑公司統一發票章之情形下,竟猶將未依規定截角而可資利用之空白統一發票交予甲○○任由甲○○使用,則其顯然對甲○○虛開源砌花苑公司之統一發票之事,亦屬事先有預見且同意之。綜上,被告對於甲○○取得上開二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後係用於虛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以幫助各該營業人逃漏稅捐之事,應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之分擔係預見而仍交付統一發票專用章、未截角之空白統一發票)。
㈤至於被告提出之基因花卉公司與他人間之所謂授權契約及
顧問契約,均未達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交易行為之階段,此見該等契約內容自明,與本件統一發票是否虛開之事實之證明無關聯,於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憑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新舊法比較:
⑴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月26日修正施行,
其中第71條第1款之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改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84年
5月21日修正施行之商業會計法(下簡稱: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⑵被告行為後,刑法亦經修正,並自00年0月0日生效施
行,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之法定本刑中關於罰金刑之規定,因刑法第33條第
5款業經修正,罰金最低額由銀元1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並以百元為單位,經新、舊法比較,應以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另95年7月
1日施行之刑法,已將第55條牽連犯、同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刪除,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有利被告。
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經過,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擔任上開二公司之負責人期間,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被告虛開發票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並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核其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此幫助逃漏稅捐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生適用及比較刑法第30條幫助犯規定之問題)。被告與甲○○,就此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因本案事實未涉及陰謀、預備共同正犯之問題,縱刑法第28條有修正,仍不影響本案之適用範圍及刑罰之法律效果,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現行法)。被告(共犯)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再被告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目的,在於交付供他公司申報逃漏稅捐,故其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公訴意旨原雖未敘及被告有關事實欄二源砌花苑公司部分之行為,然此部分與原起訴事實即有關基因花卉公司部分之犯罪,既具有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
㈢爰審酌被告擔任上開二家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將公司之統
一發票專用章、空白統一發票交予甲○○以幫助多家營業人逃漏稅捐,對國家稅收造成影響,及斟酌其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衡以其犯罪動機、目的、本件發票之金額、犯罪所生之危害,於本案所處之配合地位,及其於本院未坦承犯行,但亦承認有將統一發票專用章、空白統一發票交予甲○○之客觀事實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查: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自應依該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之2分之1。又因被告本案宣告刑減刑後,減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其所犯復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規定,應就減刑後刑期,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按被告本件犯罪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前段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亦已修正(後者刪除),比較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定其減刑後刑期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貳、無罪判決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93年1月起至同年10月止,擔任基因花卉公司負責人期間,明知該公司並無向附表三所示之公司進貨,仍自該等公司取得不實之發票共21張,金額共計3,499,960元後,被告遂以基因公司名義,虛偽填載業務所職掌之臺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再持上開臺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基因公司之上開營業稅,而行使業務不實文書,因此逃漏營業稅共計174,998元,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及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起訴書所犯法條欄未引用法條,惟起訴事實有載明)云云。
二、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47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則縱使就附表三所示部分,曾有填製臺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等文書,惟此等文書既係公司、行號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所填製之文書,非屬業務上登載文書,被告就此部分自不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按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是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即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科徵營業稅。而本件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被告涉及基因花卉公司部分,認基因花卉公司於上開時間尚未營業,被告亦為如此之供述,該公司於該時間內自無須科以營業稅之交易事實,故該局並未移送認被告係另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有移送書及查緝案件稽查報告附於97年度他第1645號卷(見該卷第4、6至12頁)。是基因花卉公司於該時期應無逃漏營業稅捐之問題,起訴檢察官顯有誤會。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此等部分之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被告此等部分犯罪應屬不能證明,爰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875號併案審理意旨略以:被告係源砌花苑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其於92年3月至93年10月期間,明知源砌公司未向如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進貨,竟向該等營業人取得渠等虛開之不實統一發票計22紙,銷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166,210元,稅額計258,311元,充作源砌公司進項憑證,再填寫業務上製作之文書營業稅申報書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惟查營業稅申報書,屬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履行其公法上納稅義務時所製作文書,並非屬業務行為文書,業見前述,被告此部分行為無刑法第
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即難認與本案原起訴事實有何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84年5月19日修正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84年5月19日修正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附表一:基因花卉有限公司不實填載之統一發票共計19紙┌──┬────┬────┬─────┬──────┬──────┐│編號│買受人│開立年月│發票│銷售金額│稅額│││││字軌號碼│(新臺幣)│(新臺幣)│├──┼────┼────┼─────┼──────┼──────┤│1│高北興業│93年07月│AU00000000│186,200元│9,310元│││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張│186,200元│9,310元│├──┼────┬────┬─────┼──────┼──────┤│2│圓潤實業│93年03月│YU00000000│188,270元│9,414元│││有限公司├────┼─────┼──────┼──────┤│││93年07月│AU00000000│216,900元│10,845元│├──┼────┴────┴─────┼──────┼──────┤│合計│2張│405,170元│20,259元│├──┼────┬────┬─────┼──────┼──────┤│3│佳鑫金屬│93年01月│XU00000000│268,110元│13,406元│││企業社│││││├──┼────┴────┴─────┼──────┼──────┤│合計│1張│268,110元│13,406元│├──┼────┬────┬─────┼──────┼──────┤│4│浚雅實業│93年03月│YU00000000│238,100元│11,905元│││有限公司├────┼─────┼──────┼──────┤│││93年05月│ZU00000000│138,200元│6,910元│││├────┼─────┼──────┼──────┤│││93年06月│ZU00000000│127,450元│6,373元│││├────┼─────┼──────┼──────┤│││93年08月│AU00000000│228,700元│11,435元│││├────┼─────┼──────┼──────┤│││93年09月│BU00000000│127,720元│6,386元│││├────┼─────┼──────┼──────┤│││93年10月│BU00000000│132,920元│6,646元│├──┼────┴────┴─────┼──────┼──────┤│合計│6張│993,090元│49,655元│├──┼────┬────┬─────┼──────┼──────┤│5│古早人陶│93年04月│YU00000000│287,640元│14,382元│││瓷工藝坊│││││├──┼────┴────┴─────┼──────┼──────┤│合計│1張│287,640元│14,382元│├──┼────┬────┬─────┼──────┼──────┤│6│古早人企│93年01月│XU00000000│237,600元│11,880元│││業有限公│││││││司│││││├──┼────┴────┴─────┼──────┼──────┤│合計│1張│237,600元│11,880元│├──┼────┬────┬─────┼──────┼──────┤│7│立可富實│93年01月│XU00000000│237,660元│11,883元│││業有限公│││││││司│││││├──┼────┴────┴─────┼──────┼──────┤│合計│1張│237,660元│11,883元│├──┼────┬────┬─────┼──────┼──────┤│8│首象實業│93年02月│XU00000000│59,000元│2,950元│││有限公司├────┼─────┼──────┼──────┤│││93年03月│YU00000000│217,580元│10,879元│├──┼────┴────┴─────┼──────┼──────┤│合計│2張│276,580元│13,829元│├──┼────┬────┬─────┼──────┼──────┤│9│好力德國│93年02月│XU00000000│248,530元│12,427元│││際實業有├────┼─────┼──────┼──────┤││限公司│93年06月│ZU00000000│79,600元│3,980元│││├────┼─────┼──────┼──────┤│││93年07月│AU00000000│269,200元│13,460元│├──┼────┴────┴─────┼──────┼──────┤│合計│3張│597,330元│29,867元│├──┼────┬────┬─────┼──────┼──────┤│10│ 藝樹家企 │93年07月│AU00000000│134,410元│6,721元│││業社│││││├──┼────┴────┴─────┼──────┼──────┤│合計│1張│134,410元│6,721元│├──┼───────────────┼──────┼──────┤│總計│19張│3,623,790元│181,192元│└──┴───────────────┴──────┴──────┘附表二:源砌花苑有限公司不實填載之統一發票共計33紙┌──┬────┬────┬─────┬──────┬──────┐│編號│買受人│開立年月│發票│銷售金額│稅額│││││字軌號碼│(新臺幣)│(新臺幣)│├──┼────┼────┼─────┼──────┼──────┤│1│網路家庭│92年03月│SU00000000│1,263,002元│63,150元│││國際資訊├────┼─────┼──────┼──────┤││股份有限│92年03月│SU00000000│26,667元│1,333元│││公司├────┼─────┼──────┼──────┤│││92年06月│TU00000000│36,714元│1,836元│││├────┼─────┼──────┼──────┤│││92年07月│UU00000000│197,756元│9,888元│││├────┼─────┼──────┼──────┤│││92年08月│UU00000000│458,770元│22,938元│││├────┼─────┼──────┼──────┤│││92年12月│WU00000000│60,111元│3,006元│││├────┼─────┼──────┼──────┤│││93年01月│XU00000000│119,217元│5,961元│││├────┼─────┼──────┼──────┤│││93年02月│XU00000000│1,608,532元│80,427元│││├────┼─────┼──────┼──────┤│││93年03月│YU00000000│23,692元│1,185元│││├────┼─────┼──────┼──────┤│││93年04月│YU00000000│16,518元│826元│││├────┼─────┼──────┼──────┤│││93年05月│ZU00000000│35,658元│1,783元│├──┼────┴────┴─────┼──────┼──────┤│合計│11張│3,846,637元│192,333元│├──┼────┬────┬─────┼──────┼──────┤│2│藝樹家企│93年05月│ZU00000000│127,800元│6,390元│││業社├────┼─────┼──────┼──────┤│││93年06月│ZU00000000│166,300元│8,315元│││├────┼─────┼──────┼──────┤│││93年06月│ZU00000000│89,200元│4,460元│├──┼────┴────┴─────┼──────┼──────┤│合計│3張│383,300元│19,165元│├──┼────┬────┬─────┼──────┼──────┤│3│昇剛資訊│93年10月│BU00000000│173,650元│8,683元│││有限公司│││││├──┼────┴────┴─────┼──────┼──────┤│合計│1張│173,650元│8,683元│├──┼────┬────┬─────┼──────┼──────┤│4│浚雅實業│93年09月│BU00000000│182,900元│9,145元│││有限公司├────┼─────┼──────┼──────┤│││93年10月│BU00000000│102,800元│5,140元│├──┼────┴────┴─────┼──────┼──────┤│合計│2張│285,700元│14,285元│├──┼────┬────┬─────┼──────┼──────┤│5│苑景有限│93年10月│BU00000000│197,000元│9,850元│││公司├────┼─────┼──────┼──────┤│││93年10月│BU00000000│108,200元│5,410元│├──┼────┴────┴─────┼──────┼──────┤│合計│2張│305,200元│15,260元│├──┼────┬────┬─────┼──────┼──────┤│6│立可富實│93年05月│ZU00000000│292,400元│14,620元│││業有限公├────┼─────┼──────┼──────┤││司│93年06月│ZU00000000│320,880元│16,044元│├──┼────┴────┴─────┼──────┼──────┤│合計│2張│613,280元│30,664元│├──┼────┬────┬─────┼──────┼──────┤│7│圓潤實業│93年06月│ZU00000000│211,720元│10,586元│││有限公司├────┼─────┼──────┼──────┤│││93年06月│ZU00000000│91,700元│4,585元│││├────┼─────┼──────┼──────┤│││93年10月│BU00000000│213,380元│10,669元│├──┼────┴────┴─────┼──────┼──────┤│合計│3張│516,800元│25,840元│├──┼────┬────┬─────┼──────┼──────┤│8│新力陽實│93年05月│ZU00000000│163,000元│8,150元│││業有限公├────┼─────┼──────┼──────┤││司│93年06月│ZU00000000│316,690元│15,835元│├──┼────┴────┴─────┼──────┼──────┤│合計│2張│479,690元│23,985元│├──┼────┬────┬─────┼──────┼──────┤│9│古早人企│92年04月│SU00000000│823,960元│41,198元│││業有限公├────┼─────┼──────┼──────┤││司│92年04月│SU00000000│545,700元│27,285元│││├────┼─────┼──────┼──────┤│││93年05月│ZU00000000│155,690元│7,785元│││├────┼─────┼──────┼──────┤│││93年06月│ZU00000000│182,200元│9,110元│││├────┼─────┼──────┼──────┤│││93年06月│ZU00000000│182,740元│9,137元│├──┼────┴────┴─────┼──────┼──────┤│合計│5張│1,890,290元│94,515元│├──┼────┬────┬─────┼──────┼──────┤│10│協群興企│93年09月│BU00000000│217,920元│10,896元│││業有限公│││││││司│││││├──┼────┴────┴─────┼──────┼──────┤│合計│1張│217,920元│10,896元│├──┼────┬────┬─────┼──────┼──────┤│11│佳鑫金屬│93年05月│ZU00000000│216,900元│10,845元│││企業社│││││├──┼────┴────┴─────┼──────┼──────┤│合計│1張│216,900元│10,845元│├──┼───────────────┼──────┼──────┤│總計│33張│8,929,367元│446,471元│└──┴───────────────┴──────┴──────┘附表三:基因花卉有限公司┌──┬────┬────┬─────┬──────┐│編號│銷售人│開立年月│發票│銷售金額│││││字軌號碼│(新臺幣)│├──┼────┼────┼─────┼──────┤│1│高北興業│93年01月│XU00000000│105,400元│││股份有限├────┼─────┼──────┤││公司│93年04月│YU00000000│187,000元│├──┼────┴────┴─────┼──────┤│合計│2張│292,400元│├──┼────┬────┬─────┼──────┤│2│錸聚企業│93年02月│XU00000000│458,600元│││有限公司├────┼─────┼──────┤│││93年02月│XU00000000│166,300元│││├────┼─────┼──────┤│││93年03月│YU00000000│326,400元│││├────┼─────┼──────┤│││93年04月│YU00000000│300,000元│├──┼────┴────┴─────┼──────┤│合計│4張│1,251,300元│├──┼────┬────┬─────┼──────┤│3│佳鑫金屬│93年02月│XU00000000│47,200元│││企業社├────┼─────┼──────┤│││93年02月│XU00000000│67,800元│├──┼────┴────┴─────┼──────┤│合計│2張│115,000元│├──┼────┬────┬─────┼──────┤│4│古早人陶│93年08月│AU00000000│131,200元│││瓷工藝坊││││├──┼────┴────┴─────┼──────┤│合計│1張│131,200元│├──┼────┬────┬─────┼──────┤│5│協群興企│93年01月│XU00000000│95,500元│││業有限公├────┼─────┼──────┤││司│93年02月│XU00000000│69,700元│││├────┼─────┼──────┤│││93年04月│YU00000000│79,000元│││├────┼─────┼──────┤│││93年05月│ZU00000000│68,500元│││├────┼─────┼──────┤│││93年07月│AU00000000│192,200元│││├────┼─────┼──────┤│││93年09月│BU00000000│192,500元│├──┼────┴────┴─────┼──────┤│合計│6張│697,400元│├──┼────┬────┬─────┼──────┤│6│古早人企│93年07月│AU00000000│256,000元│││業有限公├────┼─────┼──────┤││司│93年07月│AU00000000│79,200元│├──┼────┴────┴─────┼──────┤│合計│2張│335,200元│├──┼────┬────┬─────┼──────┤│7│立可富實│93年08月│AU00000000│128,800元│││業有限公││││││司││││├──┼────┴────┴─────┼──────┤│合計│1張│128,800元│├──┼────┬────┬─────┼──────┤│8│播種花卉│93年10月│BU00000000│107,400元│││有限公司││││├──┼────┴────┴─────┼──────┤│合計│1張│107,400元│├──┼───────────────┼──────┤│9│首象實業│93年05月│ZU00000000│233,960元│││有限公司├────┼─────┼──────┤│││93年07月│AU00000000│207,300元│├──┼────┴────┴─────┼──────┤│合計│2張│441,260元│├──┼───────────────┼──────┤│總計│21張│3,499,960元│└──┴───────────────┴──────┘附表四:源砌花苑有限公司┌──┬────┬────┬─────┬──────┐│編號│銷售人│開立年月│發票│銷售金額│││││字軌號碼│(新臺幣)│├──┼────┼────┼─────┼──────┤│1│高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張│162,000元│├──┼────┬────┬─────┼──────┤│2│浚雅實業││││││有限公司├────┼─────┼──────┤││││││├──┼────┴────┴─────┼──────┤│合計│2張│290,240元│├──┼────┬────┬─────┼──────┤│3│古早人陶││││││瓷工藝坊├────┼─────┼──────┤││││││├──┼────┴────┴─────┼──────┤│合計│2張│430,000元│├──┼────┬────┬─────┼──────┤│4│協群興企││││││業有限公├────┼─────┼──────┤││司││││├──┼────┴────┴─────┼──────┤│合計│1張│246,800元│├──┼────┬────┬─────┼──────┤│5│古早人企││││││業有限公├────┼─────┼──────┤││司││││││├────┼─────┼──────┤││││││││├────┼─────┼──────┤││││││├──┼────┴────┴─────┼──────┤│合計│4張│1,464,375元│├──┼────┬────┬─────┼──────┤│6│昇剛資訊││││││有限公司││││├──┼────┴────┴─────┼──────┤│合計│1張│287,200元│├──┼────┬────┬─────┼──────┤│7│播種花卉││││││有限公司││││├──┼────┴────┴─────┼──────┤│合計│1張│618,095元│├──┼────┬────┬─────┼──────┤│8│首象實業││││││有限公司├────┼─────┼──────┤││││││││├────┼─────┼──────┤││││││││├────┼─────┼──────┤││││││├──┼────┴────┴─────┼──────┤│合計│4張│1,100,600元│├──┼────┬────┬─────┼──────┤│9│璟貿有限││││││公司├────┼─────┼──────┤││││││├──┼────┴────┴─────┼──────┤│合計│2張│311,000元│├──┼────┬────┬─────┼──────┤│10│藝樹家企││││││業社├────┼─────┼──────┤││││││├──┼────┴────┴─────┼──────┤│合計│2張│255,900元│├──┼───────────────┼──────┤│總計│22張│5,166,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