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芷偌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4年度聲沒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雙C圖案」商標之香奈兒商標耳環壹對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廖芷偌涉嫌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3年度偵字第120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次查,扣案香奈兒商標耳環1對,乃仿冒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3頁)。揆諸前揭說明,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