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原告 余家慧 被告 黃冠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基交簡字第683號過失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賴思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