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95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王志聰 即 陳志豪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王志聰應在管理被繼承人陳志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叁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