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7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昂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79號),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理由欄中,關於受刑人姓名「 林育聖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林昂謙」、「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受刑人林昂謙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原分別為「林育聖」、「Z000000000號」,然均因故於民國105年4月18日分別變更為「林昂謙」、「Z0000000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理由欄中,分別關於受刑人之姓名「林育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均有誤載,依前開說明,應分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