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58號上訴人 林振寧 被上訴人 許秀玲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複代理人 謝享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呂麗玉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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