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振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秀玲 間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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