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48號原告 張王秀金 即 張建章 之繼承人
張杏如 即張建章之繼承人被告 張阿秋 上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76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