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1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110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巷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零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89年9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約定年息8.75﹪,並得依聲請人核定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本借款以15年為期,分30期償還全部本息,每期6個月。其中任何一期償還遲延,全部未清償之借款均視為到期,並約定如清償逾期者,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付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付20﹪計算逾期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
(二)茲以該項借款經於民國97年1月15日到期不為清償,利息付到民國96年3月14日止,尚欠本金新台幣960,679元整,覆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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