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8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848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戊○○債務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甲○○、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丙○○住臺中市北屯區舊社里舊社巷64之3號、甲○○住臺中市北屯區舊社里舊社巷64之3號、乙○○住高雄縣旗山鎮東平里義民巷9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