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栢揚
林寶琴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黃傑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林栢揚、林寶琴均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朱家毅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