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7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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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789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伯謙   

           住○○市○○區○○路000號8樓   

債 務 人 嘉濡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1樓

            之1              

兼法定代理  孫浚財   住同上

人         居臺中市○○區00鄰○○路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孫浚財所有對第三人之監所勞作金、保管金債權,惟經本院查詢債務人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則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中市南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皓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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