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慶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壹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