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18號聲請人 洪蘋治
黃韻綺 蔡竣峰 殷懷哲 沈佩昀 王利堅 章芷菻 王柏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憲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經法律扶助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8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審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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