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號113年度聲字第198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鄭忠偉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4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忠偉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給予聲請人即被告鄭忠偉具保停止羈押或責付出所之機會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8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裁定羈押在案。
四、茲聲請人具狀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3年5月30日起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5月30日113年度執助土字第144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5月30日起撤銷羈押,且聲請人自113年5月30日另案入監執行之日起,即非本案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