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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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健弘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將其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陳世博法官俞秀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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