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 李俊華 被告 李鄭阿季
李政達 李昆海 李麗玲 李佩蓉 李蕙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 李珮蓉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佩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鄧思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