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29號原告 高啟昌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法扶 律師)原告與被告 楊貴雲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19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