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86號原告 徐美英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元(離婚部分:參仟元、酌定子女監護權部分:壹仟元),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壹仟元,應補正裁判費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雅敏
法官林敬超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