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育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調偵字第26),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 陳國祥 告訴被告吳育璟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