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0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原告全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豐 被告 莊文富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三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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