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游俊文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梁世樺
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宥寬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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