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 黃金木 代理人 林柏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7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周子鈺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2950-611000002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4313-111000003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4314-311000004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4315-511000005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4316-7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