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40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婉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銳豐建設有限公司沈淑明 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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