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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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82號聲請人 張耀鍾 相對人 張竹宗 關係人 張奕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張奕騰於本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75號分割遺產事件,為被告張竹宗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張竹宗為本件分割遺產事件的被告,因為插管無法言語,爰聲請選任其子張奕騰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張竹宗患有失智症,智能退化等情,有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可稽,足認張竹宗無法適切的表達其意思,也無法理解他人的意思表示,欠缺訴訟的能力。本院審酌張竹宗之子張奕騰為其直係親屬且表明同意擔任張竹宗在上開訴訟之特別代理人,認由其擔任張竹宗在上開訴訟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梁永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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