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02號上訴人 鄭永安新安通信器材行原審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因107年度訴字第602號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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