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4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訴字第4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有關建築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2年度訴字第443號原告 詹凱傑 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祝惠美 (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黃信銘 陳威廷 上列當事人有關建築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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