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田佳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參照)。另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4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聲請(本院卷第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又本院以民國113年3月25日函檢附聲請狀繕本,通知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13年3月28日合法送達,惟受刑人迄今未具狀表示意見,有本院113年3月25日113中分 慧刑儉 113聲409字第02835號函、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31至137頁),已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9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在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在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8月之範圍。復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2、3、4各罪罪質相同,附表編號1至4各罪行為時間間隔不長,並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至3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4罪刑定應執行刑,僅已執行部分,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林清鈞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捷菡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強制換頁====================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9.08.29109.03.02、109.03.0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503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26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44號判決日期109.09.23110.05.06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26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44號確定日期109.11.03110.06.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478號(已執畢)(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強制換頁==========編號34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3罪)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9.02.03、109.02.05109.02.07、109.02.18(2次)、109.02.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29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2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67號等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號判決日期110.12.30112.12.14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67號等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號確定日期111.02.08113.01.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478號(已執畢)(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59號(編號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強制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