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被告 梁中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5,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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