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6號原告 何國榕 被告 薛如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7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銘珠
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得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