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0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吳碧如 債務人 蔡佩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肆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33,685元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111年9月2日起至112年3月2日,按年息0.1845%計算,另自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69%計算之違約金。00276,721元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111年8月25日起至112年2月25日,按年息0.1845%計算,另自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69%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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