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05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黃義雄 債務人 許又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參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20,278元111年12月18日1.845%自112年1月1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00263,577元111年12月9日1.845%自112年1月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