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勞小字第5號原告 陳書霆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被告奇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克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490元及自111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16,4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依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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