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39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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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3931號
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呂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