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325元(即再審被告依原確定判決所受確認判決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靜茹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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