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20號繼承人 陳桂碧 被繼承人 蔡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被繼承人 蔡輝輝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蔡耀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