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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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 黃秋容 相對人 張媛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有明文。惟是否有上開條文所指必要情形,仍應由法院依聲請人所提之再審之訴是否合法,是否顯無理由而加以斟酌,若聲請人所提之再審之訴顯不合法或顯無理由,即難謂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而不應准許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之請求。準此,非謂聲請人一旦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即應一律准許其供擔保而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業已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37508號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本院106年度再字第57號再審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以其提起再審之訴不合法為由而裁定駁回,依上開說明,核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饒金鳳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楊璧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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