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70號原告 劉亦蓁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 廖碧峯
吳月園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對被告廖碧峯有債權存在,廖碧峯將其所有土地贈與及移轉登記予被告吳月園,害及原告之債權,為此行使撤銷權,並請求吳月園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被告則抗辯廖碧峯對原告有工程款債權存在,已另行起訴請求(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8號),主張抵銷,抵銷後原告對廖碧峯已無債權存在等語。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