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36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施以騰
鍾智翔
楊琋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8月22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830165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以騰、鍾智翔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楊琋凱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施以騰、鍾智翔、楊琋凱與 簡君穎 、 潘柏雋 (前二
人另為罰鍰之裁定)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㈠時間:108年6月22日8時35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星據點KTVB1走廊。
㈢行為:施以騰、鍾智翔、楊琋凱與簡君穎、潘柏雋發生口角
推擠及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楊琋凱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簡君穎、潘柏雋於警詢時之證述,及被移送人施以
騰、鍾智翔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現場照片。
㈣監視器影像。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