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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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04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不足)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