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8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票據號碼CH233108,票面金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
本票,原聲請狀上之發票日如有誤寫,請陳報更正。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簡易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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