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7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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