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小字第13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丁○○
被   告 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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