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調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235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卓乙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因相對人目前在監所執行中,經本院檢送調解聲請狀繕本及到庭意願調查表予相對人,詢問相對人有無到庭或以視訊設備調解之意願,經相對人回覆不願意到庭,有相對人回覆之到底意願調查表可參,故本件調解之聲請應認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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